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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建发〔2022〕15号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3-04-29 99 返回列表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许建发〔2022〕15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领导指示精神,吸取近期安全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属地责任,实行源头管控。市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的业务管理工作,督促本行政区各街道办事处、社区等依法履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属地监管职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引导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装饰装修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物业管理单位指: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为物业服务企业,无物业的小区为属地街道办事处,单位内部的小区为各责任单位,以下统称“物业管理单位”)。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核定的营业范围和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严格执行《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规范装饰装修施工行为,确保住宅工程装饰装修施工质量。

(一)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施工,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装修人和监理单位进行隐蔽验收,未经隐蔽验收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三)对所选用的防火装修材料进行抽样检验,特别是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应在施工作业完成后进行现场抽样检验。

(四)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禁止拆、改承重墙,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禁止将雨水管道用于排放生活污水;禁止擅自改变房屋(包括储藏室、车库等)用途、影响公共安全等违规行为;禁止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禁止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五)建筑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产品标识,并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

三、实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开工申报登记制度。物业管理单位须告知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委托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以及所需的装饰装修资质证书,向所辖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进入小区住宅装饰装修的装饰企业和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装修人委托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与施工,应签订规范的设计与施工合同,如发生建材质量问题、虚假广告、欺骗行为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可以向有关职能部门投诉。

四、实行住宅装饰装修行为管理制度。装饰装修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向广大业主宣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注意事项。物业管理单位在与装修人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时,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及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

物业管理单位应安排人员,对正在装饰装修的住宅进行巡查。如发现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开挖地下室、拆除承重墙、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以及在原有建筑物上搭建构筑物、建筑物等行为,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结构安全。装饰装修涉及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改动卫生间、厨房防水层的,装修人应当提供设计、施工方案,其中的设计方案须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没有设计、施工方案的,不得施工。

涉及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装修人应当在施工前取得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并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经过图审、施工许可(达到办理条件的)等程序才能组织施工。没有经过报批程序的,不得施工。

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得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在装饰装修前及过程中发现房屋有影响主体结构安全的裂缝、沉降,房屋承重结构构件有严重或明显损坏痕迹和险情的,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结构安全结论,再委托设计单位出具专项设计方案后,方可按报批程序要求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六、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户及财产的安全。

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使用符合环保和消防安全规定的材料,确保工程质量。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和损害公共绿地、公共楼道、公共天台屋面、消防通道空间,共用管网、共用停车位等公共部位与公共设施设备;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八、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法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应立即制止、劝阻。对不听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住宅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辖区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处理。对装修人或装修企业违反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和个人反映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装饰装修行为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情况属实的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整改到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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