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室内装饰协会投诉调解办事指南
为了充分发挥协会作为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与纽带的作用,更好的为企业与消费者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化解当事人因装饰装修而引发的矛盾,促进装饰装修行业健康发展,许昌市室内装饰协会按照协会章程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实际,受理装饰装修相关投诉,实施调解。其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投诉受理的时间和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8:00
(2)地点:许昌市魏都区鼎鑫鑫悦广场A座六楼617室许昌市魏都区鼎鑫鑫悦广场A座六楼617室
(3)咨询投诉接待电话:0374-2290999 13619889811
二、投诉受理的条件与范围
(1) 工程所在地在许昌市城建区范围内
(2)有明确的投诉人,有具体的投诉请求、理由和事实经过
(3)代理投诉的,出具授权委托书
(4)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a、过保修期,被诉方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b、已达成调解协议,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c、投诉人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d、对存在的争议无法实施质量检验鉴定的;
e、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伤害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或者超过规定或约定期限的;
f、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或消费者协会已受理或者处理的;
g、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三、投诉受理调解程序
(1)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时确认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当面告知,说明理由。准予受理的,填写投诉登记表,签署接受调解、仲裁确认书,然后编号、存档。
(2)受理投诉后三天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告知被投诉人对投诉申诉辩解,填写申诉辩解表,签署接受调解、仲裁确认书。
(3)确认投诉事实。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在约定的时间,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到场进行调查,核实投诉情况,认定有关事实,书面记录,各方签字确认。
(4)根据专家到现场调查的责任认定报告和投诉人的请求事项,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告知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间进行调解。
(5)如有一方当事人经三次调解仍拒绝接受,则终止调解进入仲裁程序。
(6)受理调解时限为二十日,对于复杂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延长二十日。经调解,达成一致协议的,签定《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进入仲裁程序。
四、调解依据
以《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内容为依据进行调解。
五、调解费用
(1)调解阶段:对消费者个人和会员单位不收取任何费用;
(2)对需要进行现场调查、质量检验、鉴定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质量检验或鉴定,其费用由主张人预付,调解终结时,该费用按照责任比例支付
许昌市室内装饰协会
2023年5月27日